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现场检查;

询问相关人员;

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有关人类遗传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