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现场检查; 询问相关人员; 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有关人类遗传资源。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