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 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 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 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 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 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 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