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五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