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