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四条 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中情报,协助训练有关专业人员。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