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