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