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