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第二章 职权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职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