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