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七)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七)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