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一)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 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