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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实行培训制度,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审判工作需要。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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