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