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