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