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