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