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二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