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