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