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妨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侮辱、威胁、围堵、拦截、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
强行冲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戒等任务的;
阻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通行的;
其他严重妨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行为。
侮辱、威胁、围堵、拦截、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
强行冲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戒等任务的;
阻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通行的;
其他严重妨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