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抗上级决定和命令、行动消极或者临阵脱逃;

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

体罚、虐待、殴打监管羁押、控制的对象;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

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