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