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第三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第三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