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