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