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