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