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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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