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十三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