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