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