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