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