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