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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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