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