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