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