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