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