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