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有关认证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