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