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