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