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