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 (一)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