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