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积极培养乡镇企业人才,鼓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为乡镇企业服务。 乡镇企业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培训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并采取优惠措施吸引人才。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